法院院长是什么行政级别?院长是如何产生的?
世界各国都设立了法院这样的国家机关,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我国的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到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那么我国法院院长是什么行政级别呢?
根据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行政级别比照同级党委和政府的副职配置,也就是说法院院长的行政级别比党委书记和市长低一个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我国首席大法官,行政级别比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和国务院总理低一个级别,是副国级,属于党和国家领导人之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高级人民法院包括了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省高院院长是副省部级领导干部,与副省长同一个级别;例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是副省部级,与福建省委常委、副省长级别一样。
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职位是副厅级,排名第一的副院长可高配为正厅级。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中级人民法院包括了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例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有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行政级别是副厅级,相当于所在市的市委常委和副市长级别。
例如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是副厅级,与海口市市委常委、副市长行政级别一样;其他班子成员一般情况下是处级领导干部。
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了县人民法院和县级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及市辖区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级别是副处级,相当于所在县的县委常委和副县长级别;区人民法院的行政级别相当于区委常委和副区长的级别。
县人民法院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是科级干部。
人民法院院长是如何产生的?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且未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年满23周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例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省、自治区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结束语:法院院长是我国司法系统当中非常重要的领导岗位,主持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可以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行政级别比党委和政府的一把手低一个级别,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与本级同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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